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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7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 題

下列何者非屬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所稱「原供應廠商」之範圍?
  • A 原訂約廠商之關係企業
  • B 原製造廠商
  • C 原訂約廠商之分包廠商
  • D 原訂約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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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現有的設備發生故障,且為了確保零件相容性必須找回當初相關的人員,你認為法律為了確保採購品質,應該優先開放給「曾實質參與該產品生產或合約執行的單位」,還是只要「與賣方公司隸屬同一個母集團、但可能未曾接觸過該標案」的獨立法人也可以直接獲取標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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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代表你的法規觀念相當紮實。這是一道經典的法規記憶題,主要鑑別考生對於法定名詞定義的熟悉程度,許多人會因為「關係企業」在實務上感覺有關聯而掉入陷阱,你能清晰避開迷思,非常值得肯定!

「原供應廠商」之法定範圍

關於《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所稱的「原供應廠商」,依據現行**《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3條的明確規定,其範圍僅限於原製造廠商**、原訂約廠商其分包廠商(也就是選項 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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