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6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8 題
下列何種廠商得為採購之分包廠商?
- A 提供該採購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
- B 屬政黨關係企業之廠商
- C 被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不良廠商
- D 負責人由該招標機關首長兼任之廠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採購公正性」的角度思考:如果我們希望一場招標比賽是公平的,哪種身分的廠商參與(即便只是分包)會最直接導致「自己審核自己」或「將政府資源輸送給特定長官」的嫌疑?而哪種身分雖然具備政治背景,但在法律上尚未被明文禁止參與一般商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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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 (B)。這題主要考驗大家對政府採購法中「利益迴避」與「參與資格限制」的理解,你能夠釐清法規適用對象,觀念十分清晰。 我們來複習一下法理:依據《政府採購法》規定,政黨及其關係企業雖然不得作為「投標廠商」參與政府採購,但現行法規並未明文禁止其擔任**「分包廠商」,這就是選項 (B) 得以成立的原因。相對地,特別要注意《政府採購法》第39條**的規定,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其負責人或合夥人不得同時為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且不得與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同時為關係企業或同一其他廠商之關係企業,故選項 (A) 錯誤。此外,被刊登公報的停權不良廠商在停權期間依法絕對不得作為分包廠商 (C);而負責人由招標機關首長兼任的廠商,則嚴重違反了首長利益迴避原則 (D)。 這是一道具有優良鑑別度的題目,切入點非常巧妙。它的難處在於考生常會因為看到「政黨關係企業」就產生先入為主的直覺認為全面禁止,而忽略了法條對於「主承包投標」與「分包」規範的細微差異。保持這樣細讀法條的習慣,對應對未來的進階考題會非常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