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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6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8 題

下列何種廠商得為採購之分包廠商?
  • A 提供該採購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
  • B 屬政黨關係企業之廠商
  • C 被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不良廠商
  • D 負責人由該招標機關首長兼任之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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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採購公正性」的角度思考:如果我們希望一場招標比賽是公平的,哪種身分的廠商參與(即便只是分包)會最直接導致「自己審核自己」或「將政府資源輸送給特定長官」的嫌疑?而哪種身分雖然具備政治背景,但在法律上尚未被明文禁止參與一般商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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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辨識出法律規範的界線!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對《政府採購法》中「廠商資格限制」與「利益衝突迴避」的細膩理解。

採購迴避與停權規範

在政府採購實務中,為了維持公平競爭與公共利益,法規設定了嚴謹的排除條款。選項 (A) 涉及專案管理廠商的回避原則,為避免「球員兼裁判」影響公正,採購法第 38 與 39 條均有相關禁止規定;選項 (C) 則是因重大違約被刊登公報的「不良廠商」,依第 103 條規定,在停權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分包廠商。而 選項 (D) 則直接觸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首長兼任負責人的廠商具備強烈的利益關聯,依法必須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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