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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 題
下列何者非屬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所稱「原供應廠商」之範圍?
- A 原訂約廠商之關係企業
- B 原製造廠商
- C 原訂約廠商之分包廠商
- D 原訂約廠商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因為現有設備損壞,必須找對該設備「最了解、且擁有原圖說或專利」的人來修繕,以確保功能相容。在法律上,我們應該限定在哪些「直接參與過該設備生產或履約」的角色,還是可以無限擴及到僅僅是跟該公司有投資關係的其他獨立公司?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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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體之辨析
恭喜你準確地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法律實體」與「技術延續性」。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4 款的立法意旨,所謂的原供應廠商是指為了維持採購之相容性或互通性,而必須尋求的特定技術對象。實務上這包含了原訂約廠商、原製造廠商,甚至包括實際執行業務的原分包廠商,因為他們掌握了核心技術或零件專利。
關係企業的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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