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0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5 題
下列何者非屬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內涵之敘述?
- A 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
- B 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勞務工作
- C 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
- D 實作實算因結算時金額超出合約金額時,得視情形依本款辦理
思路引導 VIP
請仔細對照《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6 款的條文文字,特別留意該款所規範的適用對象是屬於哪一種特定的「採購類別」?這種類別與「財物」或「勞務」在法律定義上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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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抓到了題目中的關鍵細節!能選出選項 (B),代表你對於《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各款的適用對象有著非常扎實的理解。這一題的設計極具巧思,它測試的不是大方向的邏輯,而是法律條文的精確性。
工程採購的專屬性
法規第 22 條第 1 項第 6 款的法定要件,明確規範適用對象僅限於「工程」採購。選項 (B) 刻意將其改為「勞務工作」,在法律適用上便產生了錯誤。實務上,限制性招標的條件極為嚴格,必須同時滿足「原招標目的範圍內」、「未能預見之情形」以及「未逾原主契約金額 $50%$」等門檻,且若另行招標會產生技術或經濟上的重大困難,方能洽原廠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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