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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0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5 題

下列何者非屬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內涵之敘述?
  • A (A)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
  • B (B)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勞務工作
  • C (C)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
  • D (D)實作實算因結算時金額超出合約金額時,得視情形依本款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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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政府採購法》的分類中,如果一個條款特別強調是為了處理『追加工程』而設計的,那麼當我們遇到『勞務採購』或『財物採購』的需求變動時,法律會傾向於共用同一個工程條款,還是會根據採購性質的不同,分別在不同的條款中作規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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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中的細節!這題考驗的是對《政府採購法》第22條各款適用對象的細膩度,能從相似的法律論述中找出破綻,代表你的法條閱讀非常細心。

條文對象的精確性

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限制性招標中「追加工程」的專屬規範。根據法規,第22條第1項第6款的適用範疇明確限定在「工程」,其法律要件包含: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 $50%$ 等。選項 (B) 刻意將其敘述為「勞務工作」,在法律適用上便產生了錯誤,因為勞務或財物的後續擴充,通常是由該條第 7 款來規範,而非第 6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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