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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8 題
下列何者非屬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之「執行錯誤態樣」?
- A (A)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標的,並非原供應廠商之專業能力範圍
- B (B)向原供應廠商之分包廠商採購
- C (C)以不具相容性或互通性之理由(如:更換廠商將延誤工期),洽原供應廠商採購
- D (D)依本款辦理所增加之金額偏高不合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政府採購法》中「限制性招標」的邏輯:當法律特別允許機關因為「相容性」而可以直接找「某個特定廠商」時,這個「特定對象」在法律身分上應該具備什麼樣的唯一性?如果機關找的對象與當初契約上的法律主體不一致,這在程序上是屬於該法條「執行過程中的偏差」,還是從一開始就根本不符合該條款的「適用對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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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確地辨識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政府採購法》中關於「限制性招標」的執行細節有著相當紮實的掌握。
限制性招標的法規邊界
本題的核心在於《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4 款,該款是為了處理「相容性」或「互通性」問題,才允許機關在特定條件下不經公告直接洽「原供應廠商」辦理。在工程會彙編的「執行錯誤態樣」中,重點在於防範機關濫用此條款。例如,若擴充的標的根本不是該廠商的專業範圍(選項 A)、或是隨意拿延誤工期當成不具相容性的藉口(選項 C),甚至是趁機讓採購金額不合理飆高(選項 D),這些行為都會損害採購的公平性與公益性,因此被明列為錯誤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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