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0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8 題
下列何者非屬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之「執行錯誤態樣」?
- A (A)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標的,並非原供應廠商之專業能力範圍
- B (B)向原供應廠商之分包廠商採購
- C (C)以不具相容性或互通性之理由(如:更換廠商將延誤工期),洽原供應廠商採購
- D (D)依本款辦理所增加之金額偏高不合理
思路引導 VIP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機關可以因為相容性需求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請你想想看,如果原設備的核心零件其實是由某個「分包廠商」實際製造或供應的,那麼在法律實務上,主管機關會不會把這個分包廠商也廣義地視為「原供應廠商」的一環呢?如果會的話,那向他們採購算是「錯誤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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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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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對政府採購法中「限制性招標」要件與實務運作的精確理解,你的判斷非常正確。
限制性招標的適用對象與錯誤態樣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規定,機關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這裡最大的陷阱在於對「原供應廠商」的定義。依據工程會的函釋與錯誤態樣清單,主管機關對「原供應廠商」的認定,本身就涵蓋了原訂約廠商、原製造廠商與分包廠商。因此,選項 (B) 向原供應廠商的分包廠商採購,是完全合法且合於本款要求的行為,自然不屬於「執行錯誤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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