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5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8 題
工程採購案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6 款辦理限制性招標,應符合之條件,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
- B 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
- C 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
- D 追加累計金額未逾原主契約金額
思路引導 VIP
在公共工程實務中,為了防止招標機關透過「不斷追加預算」的方式規避最初的公平競爭原則,你認為法律在審核這些額外增加的工程款項時,除了考量技術上的必要性,還會設定哪一種「具體的比例機制」來作為把關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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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錯誤選項!這顯示你對《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的條文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在辦理追加工程的限制性招標時,法律的核心精神在於平衡「行政效率」與「公平競爭」,因此對於適用條件有著極其嚴格的規範,不容許隨意擴權。
追加工程的量化限制
選項 (D) 是本題的核心陷阱。依據現行法規,這種因未能預見而必須追加的工程,其累計金額必須控制在原主契約金額的百分之五十以內。選項 (D) 僅模糊地提到「未逾原主契約金額」,但在法律實務上,這將導致金額上限被誤解為 $100%$,這顯然超出了法規為了防止規避招標而設定的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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