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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5 題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同一採購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但有下列何種情形不在此限?
- A 該採購涉及專利,擁有此等專利之廠商得為不同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
- B 採最有利標決標者
- C 該採購涉及統包,以增加廠商競爭者
- D 其他經上級機關認定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招標過程中,如果某項關鍵技術全世界只有一家廠商擁有,但政府希望能有多個團隊來競標以取得更好的價格或服務。在此情況下,如果我們強制規定這家擁有技術的廠商只能加入其中一個團隊,對整體的競爭環境會產生什麼影響?有沒有什麼例外安排能讓更多團隊都有機會參與投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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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投標的競爭限制與例外
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共同投標辦法」第 14 條的核心規範!在政府採購中,為了防止廠商透過重複投標來操縱價格或影響競爭公平性,原則上禁止成員「腳踏兩條船」,即不能同時出現在多個投標組合中。你能敏銳地辨識出這條規則下的特殊例外,說明你對採購法規中「鼓勵競爭」與「實務限制」之間的權衡有很清楚的理解。
專利權對競爭的實質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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