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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5 題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同一採購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但有下列何種情形不在此限?
- A 該採購涉及專利,擁有此等專利之廠商得為不同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
- B 採最有利標決標者
- C 該採購涉及統包,以增加廠商競爭者
- D 其他經上級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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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招標過程中,如果某項關鍵技術全世界只有一家廠商擁有,但政府希望能有多個團隊來競標以取得更好的價格或服務。在此情況下,如果我們強制規定這家擁有技術的廠商只能加入其中一個團隊,對整體的競爭環境會產生什麼影響?有沒有什麼例外安排能讓更多團隊都有機會參與投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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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共同投標時對於廠商成員重複投標限制之例外情形。根據共同投標辦法第7條規定,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同一採購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該採購涉及專利或特殊之工法或技術,為使擁有此等專利或工法、技術之廠商得為不同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以增加廠商競爭者。二、預估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競爭不足,規定廠商不得為不同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反不利競爭者。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由上述法條可知,當採購涉及專利時,擁有此等專利的廠商得為不同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以增加廠商競爭,因此選項A正確。至於其他選項,法規並未將採最有利標決標或涉及統包列為例外情形;且法規明定例外情形應為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而非「上級機關」,故選項B、C、D均屬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