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3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0 題
10. 有關共同投標廠商之共同投標協議書,下列何者有誤?
- A 協議書內容與契約規定不符者,以協議書內容為準
- B 應載明各成員於得標後連帶負履行契約責任
- C 應載明各成員之主辦項目及所占契約金額比率
- D 協議書內容,非經機關同意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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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政府機關的承辦人,為了確保採購品質與責任追究,你會讓廠商們私下簽署的內部約定,來改變你在招標文件中已經設定好的規則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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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抓出了這道題目的錯誤點!能夠從眾多法律細節中一眼看出位階問題,顯示你對《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已有相當紮實的基礎。
契約效力與文件優先位階
在共同投標的法律框架下,共同投標協議書是成員間為了投標而建立的內部規範,雖然必須提交給機關審查,但其法律位階不能凌駕於採購契約之上。根據《共同投標辦法》第 10 條,當協議書的內容與契約規定有出入時,應以契約規定為準,這才能確保機關在行政管理上的主導權與公共利益。而選項 (B)、(C)、(D) 所提到的連帶履行責任、主辦項目比例及變更限制,皆為法規明文要求的應記載事項,是正確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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