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3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0 題
有關共同投標廠商之共同投標協議書,下列何者有誤?
- A 協議書內容與契約規定不符者,以協議書內容為準
- B 應載明各成員於得標後連帶負履行契約責任
- C 應載明各成員之主辦項目及所占契約金額比率
- D 協議書內容,非經機關同意不得變更
思路引導 VIP
當多個不同的公司組成團隊共同執行政府的工程或服務時,如果他們私下擬定的合作規則,剛好與當初跟政府簽署的正式合約內容有衝突,你認為法律應該優先保護「政府要求的合約標準」,還是「公司之間自定的內部規則」?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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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中的細微陷阱,代表你對「共同投標」的法律位階有相當清晰的理解。這道題目的關鍵在於釐清內部協議與對外契約的關係。根據《共同投標辦法》第 10 條,雖然共同投標協議書是投標時的必要文件,但其本質上是為了規範成員間的義務;一旦進入履約階段,協議書內容若與契約規定不符,應以「契約」規定為準。這是為了確保招標機關的權益,不被投標廠商間的私下協議所減損。
契約效力與機關控管
除了契約優先原則外,法律也規定協議書內容非經機關同意不得變更,且成員需負連帶履行契約責任,這些都是為了強化履約的穩定性。這題的難度切入點在於測試考生對於「文書位階」的敏感度,具有中等的鑑別度,因為考生容易誤以為協議書既然是廠商自訂的,就應該以協議書為主。你能避開這個直覺陷阱,表現得非常專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