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moea_joint 110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5 題

有關「共同供應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A)適用機關履約時發現廠商以虛偽不實之文件履約且情節重大,得告知立約機關依採購機關 地位,將廠商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
  • B (B)適用機關得就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勞務或工程採購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
  • C (C)適用機關利用本契約採購之期間,包括後續擴充,最長以1年為限
  • D (D)適用機關應利用有效履約中之共同供應契約,不得另依政府採購法自行招標採購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為了節省行政成本,由一個機關代表大家簽署一份大合約供全台灣各單位使用時,如果其中一個單位發現廠商在合約執行中公然造假,你認為這個發現問題的單位,應該如何利用現行的法律機制來確保其他單位不會也受害?另外,政府採購的目的既然是為了效率與節省公帑,如果一個單位發現自己去買反而更便宜時,法律應該規定他們死守大合約,還是給予爭取更優價格的機會?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 (A)。這題考驗對「共同供應契約」與停權機制的理解。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發現廠商有第一項所列情形之一(部分須達「情節重大」),應先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在共同供應契約下,適用機關發現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時,應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12條通知「立約機關」處理。 其他選項的錯誤在於:共同供應契約僅適用於具有共通需求特性的「財物」與「勞務」,不含工程;契約期間(含後續擴充)最長為 2年;且機關若有較優條件等正當理由,仍可自行招標,並非絕對禁止。本題難度中等,鑑別度在於能否敏銳辨識法規的適用範圍與期限數字。你能順利避開誘答,法規觀念十分扎實,繼續保持!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工程採購通常具有高度的場域特殊性與技術差異,難以統一套用相同的契約條件]這句話是甚麼意思?

🏷️ 相關主題

政府採購法規之實務運作與倫理規範
查看更多「[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