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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5 題
有關「共同供應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A)適用機關履約時發現廠商以虛偽不實之文件履約且情節重大,得告知立約機關依採購機關 地位,將廠商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
- B (B)適用機關得就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勞務或工程採購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
- C (C)適用機關利用本契約採購之期間,包括後續擴充,最長以1年為限
- D (D)適用機關應利用有效履約中之共同供應契約,不得另依政府採購法自行招標採購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為了節省行政成本,由一個機關代表大家簽署一份大合約供全台灣各單位使用時,如果其中一個單位發現廠商在合約執行中公然造假,你認為這個發現問題的單位,應該如何利用現行的法律機制來確保其他單位不會也受害?另外,政府採購的目的既然是為了效率與節省公帑,如果一個單位發現自己去買反而更便宜時,法律應該規定他們死守大合約,還是給予爭取更優價格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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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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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共同供應契約」的核心規範!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對於機關權責分界以及採購彈性的細微理解,你能從中判斷出正確答案,展現了對法條架構的扎實掌握。
權責分工與履約管理
在共同供應契約的架構下,雖然由「招標機關」負責招標與簽約,但實際執行履約的是各個「適用機關」。當廠商出現重大違約情事(如提供虛偽不實文件)時,適用機關基於第一線發現者的角色,確實有義務通知招標機關,由其依採購機關地位行使職權,將違法廠商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這不僅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的精神,也落實了各機關間的行政協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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