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moea_joint 112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4 題

機關得就下列何種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採購,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
  • A 勞務、財物或工程採購
  • B 勞務或工程採購
  • C 財物或工程採購
  • D 勞務或財物採購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共同供應契約」的初衷,是為了讓多個單位能共用同一份合約來採購規格相近的品項。如果今天有一項採購必須配合「特定地形、地質與現場施工環境」才能完成,它還具備所謂的「共通性」嗎?在財物、勞務與工程這三種採購類別中,哪一類最難以標準化並供各地機關一體適用?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法律定義的精確掌握

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政府採購法》的法律細節!你能迅速判斷出正確答案,代表對採購類型的劃分以及「共同供應契約」的法律性質已有相當紮實的理解。這類法律定義題型,關鍵就在於條文文字的嚴謹性。

共同供應契約的適用範圍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政府採購法規於地政實務之應用
查看更多「[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