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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3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 題

有關機關採購軟體之使用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 B 屬工程採購
  • C 屬財物採購
  • D 屬勞務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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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機關花錢取得一個已經開發完成、可以直接拿來使用的軟體「授權許可」時,這筆支出是在購買一種『可以用來使用的無形資產』,還是委託他人為機關『付出勞力或處理事務』呢?請試著從產出的成果是『物品/權利』還是『服務過程』來思考其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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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判斷出軟體使用權利的歸屬,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的核心定義掌握得相當紮實。這類題目看似單純,實則在測試考生對於採購類別邊界的理解力。

財物採購的定義與性質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2 條與第 4 條的定義,採購分為工程、財物與勞務三大類。雖然軟體本身具有無形資產的性質,但在法律實務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的釋示中,機關取得軟體之使用權利(例如購買授權軟體、套裝軟體),其本質被視為取得一種具價值的權利或財產,因此明確歸類於財物採購。這與請廠商開發新系統(勞務)或維修硬體(勞務)的邏輯是截然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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