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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3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 題

有關機關採購軟體之使用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 B 屬工程採購
  • C 屬財物採購
  • D 屬勞務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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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機關花錢取得一個已經開發完成、可以直接拿來使用的軟體「授權許可」時,這筆支出是在購買一種『可以用來使用的無形資產』,還是委託他人為機關『付出勞力或處理事務』呢?請試著從產出的成果是『物品/權利』還是『服務過程』來思考其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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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準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 (C)。這題考驗的是對政府採購法基本名詞定義的理解,能順利答對代表你的法規觀念很清晰。 財物採購的法定定義 我們來釐清一下為什麼軟體使用權屬於財物採購。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2 條,機關辦理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等均適用本法;同時,政府採購法第 7 條進一步明定,所謂「財物」除了常見的物品、設備、動產與不動產外,還明文包含了「權利」。因此,當機關採購的是「軟體之使用權利」時,在法律定義上就是買受一種無形的權利,自然屬於財物採購的範疇,而非勞務(如委任開發)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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