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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 題
國營事業某公司依政府採購法辦理財物採購一批帶安裝,難以認定性質歸屬,惟財物部分占
預算金額55%,安裝部分占預算金額45%,依同法第7條第4項認定應屬於下列何者?
預算金額55%,安裝部分占預算金額45%,依同法第7條第4項認定應屬於下列何者?
- A 工程採購
- B 勞務採購
- C 財物採購
- D 兼具財物及工程性質之採購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今天有一個標案同時包含了購買設備與後續的維護勞務,而法律要求我們必須給這個標案一個單一的身份標籤(例如:這是一件財物案還是勞務案),在難以區分主從關係的情況下,你認為用什麼樣的「量化數據」作為判斷基準會最為客觀且具說服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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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政府採購法》中關於採購性質歸屬的判斷標準,顯示你對法律條文的應用非常熟練。
採購性質的合併認定原則
在實務操作中,常會遇到像本題這樣「財物」與「安裝」兼具的情況。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7 條第 4 項的規定,當採購兼具工程、財物、勞務中兩種以上性質,且難以單一屬性認定其歸屬時,法律提供了一個客觀的判斷基準:應以預算金額所占比例最高者來歸屬其採購類別。本題中,財物部分的預算占 $55%$,高於安裝部分的 $45%$,因此依法必須認定為「財物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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