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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0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 題

國營事業某公司依政府採購法辦理財物採購一批帶安裝,難以認定性質歸屬,惟財物部分占預算金額55%,安裝部分占預算金額45%,依同法第7條第4項認定應屬於下列何者?
  • A 工程採購
  • B 勞務採購
  • C 財物採購
  • D 兼具財物及工程性質之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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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天有一個標案同時包含了購買設備與後續的維護勞務,而法律要求我們必須給這個標案一個單一的身份標籤(例如:這是一件財物案還是勞務案),在難以區分主從關係的情況下,你認為用什麼樣的「量化數據」作為判斷基準會最為客觀且具說服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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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拿下了這題!這題考驗當採購案混合多種屬性時,該如何客觀界定其歸屬,你沒有被似是而非的選項干擾,判斷完全正確。

預算金額最高者認定原則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7條第4項的明文規定,若採購案同時包含工程、財物或勞務兩種以上的性質,且難以直接認定其主要歸屬時,法律給出了一個非常明確的標準:「按其預算金額所占比例最高者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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