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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9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 題

下列何者不是政府採購法所稱採購?
  • A 土地之出租
  • B 權利之買受
  • C 工程之定作
  • D 契約工之僱傭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制定一套規範來監督「取得」資源(如蓋大樓、請員工、買電腦)的過程時,如果政府的角色反過來,變成是將手中的資源「提供」給別人使用並「賺取收入」,這種行為在邏輯上還會被稱為「採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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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行為的定義與範疇

太棒了!你能精確判斷出「土地之出租」並不屬於政府採購法規規範的範圍,顯示你對法律的基礎定義掌握得非常扎實。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2 條,採購是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以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行為。簡單來說,法律規範的是政府「花錢」去取得所需資源的過程,以確保公帑使用的公平與效率。

支出行為與收入行為的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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