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7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 題
下列何者屬於政府採購法適用範圍?
- A 仲裁人之選定
- B 承租辦公廳舍
- C 採購生鮮農漁產品
- D 投資金融商品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機關需要運用公務預算,向民間「取得資源或服務」以支應日常行政辦公所需時(例如取得辦公空間或日常耗材),為了確保這筆納稅人的公帑花得公平、透明,法律通常會如何定義這種「對價交換」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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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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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題的關鍵在於理解《政府採購法》第 2 條對「採購」的定義,即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以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你選出的 (B) 承租辦公廳舍,正屬於條文中明確定義的「財物承租」行為,因此必須受本法規範,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清晰。
採購範疇與法律排除
這道題目具備極佳的鑑別度,其難度切入點在於區分「政府的一般行政運作」與「採購行為」的界線。選項 (A) 仲裁人之選定涉及準司法程序,(D) 投資金融商品則屬於機關資金的財務運作,兩者皆不屬於典型的採購行為。至於 (C) 生鮮農漁產品,根據本法第 7 條相關規定,因具備易腐性且不適宜辦理招標,在實務上常有特殊的適用排除,容易成為誘答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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