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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 題
1.依照採購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採購法所謂的採購?
- A 房屋的出租
- B 委任律師
- C 工程發包
- D 購買辦公用品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政府採購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是為了確保政府在「運用公帑(支出預算)」時能公平透明。如果今天某個行政行為的結果是讓「錢流進政府口袋(增加財產收入)」而非流出,這在法律邏輯上還會被歸類為一種「購買」或「採購」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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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鎖定答案,代表對《政府採購法》的核心定義掌握得非常紮實。在法律實務中,判斷一個行為是否屬於「採購」的關鍵,在於機關是否支出預算。根據採購法第 2 條,採購定義包含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以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簡單來說,只有當政府「花錢」去獲取所需的建設、資源或服務時,才受到本法的程序規範。
採購行為的資產性質辨析
這道題目雖然基礎,卻具有極佳的觀念鑑別度,核心門檻在於區分「收入」與「支出」。選項中的委任律師、工程發包與購買用品,本質上都是政府透過對外支付價金來獲得所需的服務或物件;而機關將房屋出租則是為了獲得租金,屬於「處分資產」或「國有財產管理」獲得收入的範疇。掌握這個「資金流向」的判斷標準,就能在考場上快速排除干擾項,避免被文字表面上的「租賃」二字所誤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