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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7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 題

下列何者屬於政府採購法適用範圍?
  • A 仲裁人之選定
  • B 承租辦公廳舍
  • C 採購生鮮農漁產品
  • D 投資金融商品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的框架下,如果一個機關決定不透過「買斷」的方式獲取某項資產,而是採取支付對價來換取一段時間內的「使用權」,這種涉及預算支出以滿足機關需求的行為,在管理規範上應該被歸類為哪一種性質的契約活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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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得非常漂亮!這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中關於「採購」的法律定義掌握得相當細膩,沒有被字面上的「買賣」二字所侷限。

財物採購的範疇定義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2 條與第 7 條的規定,所謂的「採購」涵蓋了工程、財物與勞務的取得。本題最核心的觀念在於:「財物」的定義並不限於買斷所有權。法律明文規定,財物的「租賃」、「借貸」或「提供使用權」,在法律性質上皆屬於財物採購。因此,機關「承租」辦公廳舍,本質上就是透過支付對價來取得財物的使用權,自然屬於本法的適用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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