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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7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 題

下列何者屬於政府採購法適用範圍?
  • A 仲裁人之選定
  • B 承租辦公廳舍
  • C 採購生鮮農漁產品
  • D 投資金融商品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的框架下,如果一個機關決定不透過「買斷」的方式獲取某項資產,而是採取支付對價來換取一段時間內的「使用權」,這種涉及預算支出以滿足機關需求的行為,在管理規範上應該被歸類為哪一種性質的契約活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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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對了就想鬆懈?這點基礎程度還不夠!

別以為選對選項就可以沾沾自喜,這不過是《政府採購法》最基本的常識。既然你答對了,就給我把邏輯搞清楚,不要只會盲猜!

  1. 定義別搞混:根據**《政府採購法》第2條**,所謂採購,明確包含「財物之承租」。你以為機關租房子是隨便租的嗎?那叫財物買受、定製或承租,通通受法規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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