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moea_joint 105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8 題

下列何種項目,應適用政府採購法?
  • A 辦理 BOT 甄選
  • B 標售土石
  • C 出租辦公廳舍
  • D 購買電腦設備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政府機關需要「取得」某種資源(例如辦公用的文具)以利辦公,與機關「處分」多餘資源(例如拍賣報廢的舊桌椅)以增加公庫收入時,你認為哪一種行為更需要透過嚴謹的法律程序來確保民眾的「稅金」被公平且有效地支用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測驗政府採購法之適用範圍。根據政府採購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採購,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選項中所述之購買電腦設備,其性質屬於財物之買受,完全符合前述法條對於採購行為之定義,故應適用政府採購法。相對而言,辦理 BOT 甄選、標售土石為處分財產或引進民間投資,出租辦公廳舍則為收益行為,皆非屬前述法條所規範之工程定作、財物買受、定製、承租或勞務委任、僱傭等範疇,故不適用該法。因此,本題正確答案為購買電腦設備。

🏷️ 相關主題

政府採購法之招標程序與決標規範
查看更多「[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