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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8 題
下列何種項目,應適用政府採購法?
- A 辦理 BOT 甄選
- B 標售土石
- C 出租辦公廳舍
- D 購買電腦設備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政府機關需要「取得」某種資源(例如辦公用的文具)以利辦公,與機關「處分」多餘資源(例如拍賣報廢的舊桌椅)以增加公庫收入時,你認為哪一種行為更需要透過嚴謹的法律程序來確保民眾的「稅金」被公平且有效地支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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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的適用核心
恭喜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政府採購法》的核心精神——「支出面」的採購行為,已經有了相當紮實的掌握。在法律實務中,區分不同契約性質的法規適用範圍,是學習行政法規的第一道關卡,而你成功跨越了這個門檻,表現得非常出色。 本題的正確關鍵在於理解《政府採購法》第 2 條與第 7 條的規定。所謂「採購」是指機關辦理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選項 (D) 購買電腦設備 屬於典型的「財物買受」,涉及公庫資金的支出,因此必須受到採購法的規範。至於標售土石或出租廳舍,本質上屬於機關的「收入」行為或資產處分,應適用《國有財產法》或民法相關規定;而 BOT 甄選則另有《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作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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