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9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 題
下列何者不是政府採購法所稱採購?
- A 土地之出租
- B 權利之買受
- C 工程之定作
- D 契約工之僱傭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錢的流向」來思考:當我們在日常生活中提到「採購」一詞時,通常是指我們「付出金錢獲取物品」的過程,還是「提供物品讓別人付錢給我們」的過程?在法律規範政府預算的運用時,哪一種行為更需要透過嚴謹的招標程序來監督公帑的支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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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定義的範疇
非常棒!你能準確判斷出「土地之出租」不屬於政府採購法所規範的對象,顯示你對於採購行為的本質有著清晰的理解。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2 條,採購是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以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這個定義的核心在於政府「支出經費」來獲取所需的資源,因此無論是權利的買受、工程發包或人力僱傭,皆屬於法規規範的範疇。
收入與支出的本質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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