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0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6 題
下列何者非屬政府採購法所稱之「採購」?
- A 工程之定作
- B 權利之買受
- C 土地之承租
- D 財物之標售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機關需要使用公家預算來獲取外界的資源(如蓋大樓、買設備或租辦公室)時,與政府為了充實國庫而將多餘的舊報紙或報廢公務車賣給民眾,這兩種行為在「金流方向」與「資源流向」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哪一種行為才需要透過法規來嚴格監管公款的使用品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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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行為的本質與法律定義
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政府採購法》的核心範疇!這題你能一眼識破陷阱,代表你對法規中「採購」的定義有著非常清晰的邏輯。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2 條,所謂的「採購」是指政府機關為了滿足公務需求,透過支付對價的方式取得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以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簡言之,採購是一種「支出預算、取得資源」的行為,無論是 (A) 工程的定作、(B) 權利的買受,還是 (C) 土地的承租,其共通點都是政府扮演「買方」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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