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3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 題
以下何者不屬政府採購行為?
- A 違規車輛拖吊委辦
- B 學校公務車輛租賃
- C 資源回收分類設施採購
- D 報廢公務車標售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對外簽約時,我們該如何根據「金錢的流向(是政府付錢還是領錢)」以及「資產的取得或處分」,來判斷這份合約究竟屬於『買入』還是『賣出』的行為?這兩者在管理與監督的法律邏輯上,可能會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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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做得很好!你能準確選出 (D),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第 2 條的法律定義有著非常清晰的掌握。這類題目旨在考驗學生是否能精確區分「支出性質」與「收入性質」的法律行為差異。
採購行為的本質:對價支出
在法律定義上,「採購」 指的是機關透過支付對價(預算支出),來取得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或勞務之委任、僱傭等。選項 (A)、(B)、(C) 無論是委辦服務、租賃車輛還是購置設施,本質上皆屬於政府「花預算買東西或服務」的範疇。然而,選項 (D) 報廢公務車標售 是將國有財產變價處分,性質上屬於機關的「收入」,應適用《國有財產法》或相關標售規定,而非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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