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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 題
2.下列何者不適用採購法之規定?
- A 公立學校
- B 公營事業
- C 行政機關
- D 民營機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是為了規範『如何花用社會大眾的錢(公帑)』以確保公平與節省預算,那麼哪一種性質的組織在花自己的錢買東西時,政府最不需要、也最沒有法律依據去干預其買賣流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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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政府採購法的核心適用範圍!這道題目檢測的是《政府採購法》第 3 條的基本定義,也就是哪些主體在辦理採購時必須受到這套法律的約束。你能夠迅速辨別出不同組織的性質,顯示出你對「公法人」與「私法人」的基本區分已有很清晰的邏輯。
機關定義與適用範疇
在法律定義中,凡是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由於其預算來源主要涉及公帑,為了確保執行過程的公平、公開與效率,這三類主體在辦理採購時,均被納入本法的強制規範之中。相對而言,一般的民營機構原則上屬於「私法自治」的範疇,使用的是私人資金,因此除非涉及受政府補助且達一定規模的特殊情況(如採購法第 4 條),否則並不適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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