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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6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 題

下列何者不是政府採購法所稱之採購?
  • A 影印機之租用
  • B 工程之定作
  • C 權利之買受
  • D 呆料之標售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個政府機關需要動用預算編列,向民間廠商換取所需的服務或物品時,與機關將內部多餘、用不到的舊物賣出給廠商並收回現金,這兩種行為在「資金流向」與「行政目的」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哪一種才符合我們一般認知的『買東西』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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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的定義與本質

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這題的核心概念!你的判斷非常正確。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2 條的定義,所謂「採購」是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以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行為。簡單來說,這是一部規範政府如何「花錢」去取得所需資源的法律。選項中的影印機租用、工程定作與權利買受,皆屬於政府作為買方、支付對價以獲得物資或勞務的行為,完全符合法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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