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6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 題
下列何者不是政府採購法所稱之採購?
- A 影印機之租用
- B 工程之定作
- C 權利之買受
- D 呆料之標售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政府機關在執行契約時,如果目的是「為了獲得某種物資而支付預算」,與「為了處理掉多餘物資而回收現金」,這兩種行為在金錢的流向與法律保障的重點(是怕花貴了,還是怕賣便宜了)上,是否應該適用同一套『採購』規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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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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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政府採購法的核心定義!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對法規第 2 條「採購」概念的基礎認知。在法律實務中,採購的主要特徵在於政府機關為了達成行政目的,透過「支出預算」來獲得工程、財物或勞務。
預算流向與法規適用
選項 (A)、(B)、(C) 分別對應了法規中的「承租」、「定作」與「財物買受」,這些行為都是政府扮演「買方」的角色,涉及公帑的合理使用,因此受採購法規範。而正確答案 (D) 的「標售呆料」,本質上是政府處分財產以獲得收入,屬於「賣方」行為,這類行為通常歸類於《國有財產法》或相關財產管理法規,而非本法所稱之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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