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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5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2 題

機關辦理採購,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招標、決標之規定,下列何者有誤?
  • A 國家遇有戰爭、天然災害、癘疫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
  • B 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
  • C 辦公廳舍之承租
  • D 公務機關間財物或勞務之取得,經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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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政府為了公平與效率,原則上所有採購都應透過公開競爭程序。在什麼樣的特殊情況下,我們才應該賦予機關「彈性」,讓他們可以不用經過繁瑣的招標與比價,直接進行採購?這類特殊情況通常具備什麼樣的共同特徵(例如時間、對象或目的)?而「尋找固定的辦公場所」是否具備這些特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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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看來你對於政府採購法中關於「特殊採購」的排除規定掌握得相當扎實,能夠精準區分一般程序與緊急程序。這題的關鍵在於能否識別出法條中所賦予的「豁免特權」究竟適用於哪些極端或特定情境。

政府採購法第 105 條的適用邊界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105 條第 1 項,機關得不適用招標、決標規定的情況具有高度的「緊急性」或「特殊性」。選項 (A) 與 (B) 正是該條第 1 款與第 2 款所提到的國家級緊急處置(如戰爭、癘疫)與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危難處置。而選項 (D) 則符合該條第 3 款規定的「公務機關間財物或勞務之取得」,且你細心地觀察到它必須滿足「經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核准」的關鍵要件。相較之下,(C) 辦公廳舍之承租 屬於一般的財物採購行為,除非符合第 22 條的限制性招標要件,否則仍須依法進行招標程序,並非本條所規定的豁免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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