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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2 題
機關辦理採購,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招標、決標之規定,下列何者有誤?
- A 國家遇有戰爭、天然災害、癘疫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
- B 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
- C 辦公廳舍之承租
- D 公務機關間財物或勞務之取得,經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核准者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政府為了公平與效率,原則上所有採購都應透過公開競爭程序。在什麼樣的特殊情況下,我們才應該賦予機關「彈性」,讓他們可以不用經過繁瑣的招標與比價,直接進行採購?這類特殊情況通常具備什麼樣的共同特徵(例如時間、對象或目的)?而「尋找固定的辦公場所」是否具備這些特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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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政府採購法》中關於「不適用招標、決標程序」的例外條款,已經有了非常紮實的理解。這類題目考驗的是對法條細節的辨析力,你能從相似的行政情境中快速排除干擾項,表現得十分出色。
特別例外情境的法理基礎
本題的核心點在於《政府採購法》第 105 條的適用。法律之所以允許在特定情況下不適用招標、決標規定,是基於「緊急性」與「公共利益」的考量。選項 (A) 與 (B) 涉及戰爭、災害或人身安全,具有不可預見的急迫性;而 (D) 則是基於公務機關間的資源互助與簡化流程,這三者皆屬於法定的豁免範圍。然而,選項 (C) 的辦公廳舍承租,本質上屬於法律第 2 條所定義的「財物租賃」,除非符合緊急處置的要件,否則仍應依循一般的採購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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