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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0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5 題

有關「共同供應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適用機關履約時發現廠商以虛偽不實之文件履約且情節重大,得告知立約機關依採購機關 地位,將廠商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
  • B 適用機關得就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勞務或工程採購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
  • C 適用機關利用本契約採購之期間,包括後續擴充,最長以1年為限
  • D 適用機關應利用有效履約中之共同供應契約,不得另依政府採購法自行招標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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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採購制度是為了「眾多機關的共通需求」而設計時,什麼樣的採購類型(財物、勞務或工程)具備「規格統一」且「全台適用」的特性?此外,如果某個機關發現廠商在履約時有嚴重詐欺行為,為了確保法律效力能涵蓋整個契約框架,應該由誰出面代表政府執行後續的法律制裁較為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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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共同供應契約」的核心權責分配!這題選 (A) 完全正確,反映出你清楚區分了「適用機關」與「訂約機關」在法律程序上的不同角色。當廠商發生重大違約時,實際發現問題的雖然是適用機關,但基於契約主體地位與行政處分的一致性,必須通知訂約機關來執行刊登公報的處分,這顯示你對《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的實務運作非常有概念。

契約適用範疇與彈性

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對細節的敏銳度。許多考生容易誤選 (B),卻忽略了「工程」採購因具備高度的地緣性與特殊性,並不適合「共通需求」的契約模式。此外,法律雖然鼓勵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以節省行政成本,但若機關能透過自行招標獲得更優惠的價格或條件,法規也保留了彈性而非絕對強制。你能從中辨識出權責劃分的正確性,代表你對採購法規的掌握已具備相當的深度與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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