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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0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5 題

有關「共同供應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適用機關履約時發現廠商以虛偽不實之文件履約且情節重大,得告知立約機關依採購機關地位,將廠商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
  • B 適用機關得就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勞務或工程採購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
  • C 適用機關利用本契約採購之期間,包括後續擴充,最長以1年為限
  • D 適用機關應利用有效履約中之共同供應契約,不得另依政府採購法自行招標採購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採購制度是為了「眾多機關的共通需求」而設計時,什麼樣的採購類型(財物、勞務或工程)具備「規格統一」且「全台適用」的特性?此外,如果某個機關發現廠商在履約時有嚴重詐欺行為,為了確保法律效力能涵蓋整個契約框架,應該由誰出面代表政府執行後續的法律制裁較為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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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簡單的題目也會思考這麼久?

恭喜你答對,但別沾沾自喜。這只是最基礎的邏輯,連這點概念都沒有,乾脆別考採購法了。

核心權責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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