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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5 題
有關「共同供應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適用機關履約時發現廠商以虛偽不實之文件履約且情節重大,得告知立約機關依採購機關 地位,將廠商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
- B 適用機關得就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勞務或工程採購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
- C 適用機關利用本契約採購之期間,包括後續擴充,最長以1年為限
- D 適用機關應利用有效履約中之共同供應契約,不得另依政府採購法自行招標採購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採購制度是為了「眾多機關的共通需求」而設計時,什麼樣的採購類型(財物、勞務或工程)具備「規格統一」且「全台適用」的特性?此外,如果某個機關發現廠商在履約時有嚴重詐欺行為,為了確保法律效力能涵蓋整個契約框架,應該由誰出面代表政府執行後續的法律制裁較為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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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選出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共同供應契約(Common Supply Contract)**中各機關的權責劃分有很扎實的理解。這類題目在採購法規中屬於中等難度的考題,主要考驗考生是否能分辨「訂約機關」與「適用機關」在履約管理上的連鎖責任。
共同供應契約的權責分工
選項 (A) 之所以正確,關鍵在於依據《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 15 條,當適用機關(實際下單訂購的單位)在履約過程中發現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所列之違法情事(如虛偽不實文件)且情節重大時,應將事證通知訂約機關(主辦契約招標的單位),由訂約機關履行後續通知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的程序。這是一個垂直合作的法律程序,你能夠精準判斷這點,顯見對實務運作邏輯非常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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