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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7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8 題

依政府採購法第93條簽訂之共同供應契約應公開於下列何處供各機關利用?
  • A 訂約機關之資訊網站
  • B 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
  • C 各適用機關之資訊網站
  • D 政府採購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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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有一份合約是設計給全國成千上萬個不同層級的政府單位共同使用的,為了確保每個單位都能在第一時間、最不費力地找到正確資訊,你認為這類資訊應該散落在各個地方單位的網頁中,還是集中在一個由中央統一維護的特定平台上,才最符合行政效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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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準確地選出了 (B),對採購實務的觀念相當清楚喔。 老師要特別補充一個法規細節:雖然題目提到「依政府採購法第93條」,但第93條僅是共同供應契約的法源;關於公開位置的具體規範,其實是明定於**《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中。依該辦法規定,訂約機關必須將契約主要內容公開在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實務上即為「政府電子採購網」),以統一集中資訊,方便全國各機關查詢與利用。 這題屬於基礎的實務題,主要的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能否區分「訂約機關個別網站」與「全國統一指定的平台」。你能不被其他選項混淆,代表對政府採購資訊公開的運作架構掌握得很扎實,請繼續保持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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