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1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3 題
下列何者非屬應刊登採購公報1日,並公開於採購網站之採購資訊?
- A 公開評選公告
- B 財物出租公告
- C 無法決標公告
- D 拒絕往來廠商名稱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採購」這個法律術語的核心特徵,是指政府扮演「出資者」去獲取資源,還是扮演「所有人」去對外提供資源?如果政府今天是要將閒置的土地或設備租給民間使用以賺取財政收入,這與我們一般理解的「花預算買服務」在法律目的上是否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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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於《政府採購法》的適用範圍與法律定義有著相當精準的掌握。
採購行為的本質與定義
在法律實務中,判斷一項行為是否屬於「採購」的核心,在於政府是處於支出經費還是獲取收益的角色。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2 條,採購是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以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簡單來說,該法規範的是政府「花錢」辦事或買東西的過程,目的是為了確保公帑支出的公平與透明。而財物出租屬於政府處分資產以獲得收入的行為,性質上偏向資產管理,並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的公告程序,這也是區分「行政支出」與「行政收入」的重要分水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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