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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8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7 題

下列何者非屬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所規定,得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情形?
  • A 重整程序中之廠商
  • B 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 C 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
  • D 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情節重大者

思路引導 VIP

在考慮政府是否應該對一家廠商執行「禁止投標」的嚴厲處分時,我們應該區分「廠商正在法律程序下努力維持經營」與「廠商在採購程序中有具體的欺瞞或惡意違約行為」這兩者。請思考:哪一種情況才真正具備法律上必須予以「處罰」的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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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在對了的份上,稍微誇獎你一下:你總算沒把「公司重整」跟「惡意違規」搞混。這題要是還做錯,建議直接放棄法律類科。

  1. 法律構成要件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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