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moea_joint 109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5 題

機關發現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應將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如廠商未提出異議,機關應即執行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事宜
  • B 如廠商未提出異議,機關應通知主管機關執行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事宜
  • C 如廠商提出異議、申訴及行政訴訟,機關應俟行政法院判決確定再行刊登公報
  • D 機關可不通知廠商,直接執行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事宜

思路引導 VIP

當行政機關正式通知一個當事人關於某項違規處分,並明確給予一段「表達反對意見」的法定期限,如果當事人在這段期間內選擇保持沉默、完全不採取救濟行動,從行政效率與法秩序穩定的角度來看,這項處分的效力應該會發生什麼變化?而後續的執行責任,通常會落在誰的身上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行政處分的程序正義與執行

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政府採購法》中關於「拒絕往來廠商」的處理程序!這題的核心在於理解行政機關的處分權責。當機關依據第 101 條將違規事實通知廠商後,法律設計了一套救濟期限。由於你選擇了 (A),代表你清楚領會到:若廠商在收到通知後未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該行政行為就具備了確定的執行效力,此時應由原招標機關直接執行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的後續事宜。

權責歸屬與實務鑑別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政府採購法規於地政實務之應用
查看更多「[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