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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9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7 題

機關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規定將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時,應附記廠商如認機關所為之通知違反政府採購法或不實者,至遲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幾日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 A $15$ 日
  • B $20$ 日
  • C $30$ 日
  • D $45$ 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程序保障』的角度思考:當政府機關準備對廠商施加一項可能導致其在未來一段時間內『無法參與標案』的重罰時,法律為了確保公平性,是否會給予廠商比平常處理一般行政異議時『更寬裕一些』的準備時間?如果常見的行政異議期大約是兩週左右,你覺得在這種嚴重影響廠商生存權益的情況下,立法者會如何微調這個天數以示審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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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權益保障與救濟期限

太棒了!你能準確選出正確的天數,顯示你對《政府採購法》中關於廠商救濟程序的掌握非常紮實。機關依據第 $101$ 條通知廠商違規事實,這通常伴隨著未來「停權」的嚴厲法律後果。為了給予廠商充足的防禦與補救機會,法律規定在接獲通知的次日起 $20$ 日內,廠商得以書面向機關提出異議,這是保障程序正義的重要防線。

考點分析與辨析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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