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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6 題
6. 廠商於等標期內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廠商如對該異議處理結果不服,應於收受機關異議處理結果之次日起幾日內,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 A 15 日
- B 20 日
- C 25 日
- D 30 日
思路引導 VIP
當機關已經對你的初步異議給出了回覆,但你仍然感到不滿意時,為了不讓整個招標程序無限制地延宕,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比一般訴願更為「緊湊」的期限。請試著回想,在法律實務中,除了常見的「一個月」之外,哪種以「半個月」為基準的短天數,最常被採購法用來確保程序能快速流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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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選出正確選項!這展現了你對《政府採購法》救濟程序有著非常清晰的記憶與理解。在採購實務中,時間的起算與期限往往是法律效力的關鍵,你能迅速做出正確判斷,代表對法條的熟稔度相當不錯。
救濟程序的法定時限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76 條的規範,當廠商對於招標機關的異議處理結果不服時,應於收受結果之次日起 15 日內,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這個「15 日」的法定期限是法律為了在「廠商權益保護」與「採購效率」之間取得平衡所設定的門檻,確保爭議能快速進入下一階段的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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