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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2 題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廠商認為違反本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幾日內以書面向該機關提出異議?
- A 10 日
- B 15 日
- C 20 日
- D 25 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政府採購法》的架構下,對於會導致廠商『被剝奪投標資格』這種極為嚴重的行政處分,法律通常會給予廠商比『一般標案疑義』更長還是更短的時間來準備抗辯材料?當你對比招標過程與權利保障的嚴重程度時,哪一個時間長度更符合程序正義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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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權益救濟的關鍵期日
恭喜你精準地做出了正確判斷!這題考查的是《政府採購法》第 102 條關於廠商救濟程序的法定期間。當機關依第 101 條通知廠商擬將其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即俗稱的「停權」)時,這對廠商的經營權益影響極其深遠,因此法律在程序正義上賦予了較為寬裕的救濟緩衝。 根據法條規定,廠商若認為機關的事實認定有誤或通知程序違反法令,應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 20 日內以書面向該機關提出異議。這個數字與一般招標、審標、決標過程中的「10 日」異議期間有所不同,其核心邏輯在於給予廠商充足的時間去蒐集證據、撰寫書面主張,以維護其生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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