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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3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5 題

機關發現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應將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如廠商未提出異議,機關應即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 B 廠商對於機關之通知,得以書面提出訴願及行政訴訟
  • C 如廠商表示不服,機關應俟行政法院判決確定再行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 D 經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不得參加投標之廠商,自收受機關通知之翌日開始起算停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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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政機關正式通知廠商某項違法事實與預計處分,並給予廠商法律保障的救濟期間(如提出異議)後,若廠商在法定期限內選擇「沈默」且不採取任何抗辯行動,則這項行政程序在法理邏輯上,下一步應該會如何接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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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政府採購法》中關於「廠商停權處分」的核心程序!這道題目主要測試考生對於第 101 條至 103 條程序正義與執行時點的熟悉度。你能從眾多干擾項中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於行政程序中的「異議期」與「刊登公報」的連動關係有相當紮實的理解,這在實務應用中是非常關鍵的法感。

行政處分的確定與執行

這題的難度切入點在於區分處置時點救濟性質。依據本法第 102 條,機關通知廠商擬將其刊登公報後,若廠商未在法定 20 日內提出異議,該處分即告確定,機關「應即」將其刊登公報,這正是選項 (A) 的法理基礎。至於其他選項,法律規定應先經異議與申訴程序,並非直接提起訴願 (B);且刊登公報通常在申訴審議判斷維持原處分後即可執行,不需等行政法院判決 (C);最易出錯的起算點,法律則明定是從刊登公報之日起算,而非通知翌日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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