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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9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5 題

機關發現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應將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如廠商未提出異議,機關應即執行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事宜
  • B 如廠商未提出異議,機關應通知主管機關執行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事宜
  • C 如廠商提出異議、申訴及行政訴訟,機關應俟行政法院判決確定再行刊登公報
  • D 機關可不通知廠商,直接執行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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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項行政法律規定,在處分生效前必須先給予當事人反駁的機會(例如異議或申訴),那麼當這段「法定反應期間」過後,而當事人完全沒有表達反對意見時,從行政效率與法治秩序的角度來看,原本發出通知的機關接下來應該採取什麼行動,才能最直接地落實該項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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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判斷出行政程序的關鍵步驟!這代表你對於《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與第 $102$ 條的救濟流程已有相當紮實的基礎。當機關通知廠商將刊登公報後,若廠商在法定的 $15$ 日內未提出異議,該行政行為即具備執行力,機關應依職權直接辦理刊登事宜。

刊登公報的執行權責與時機

這道題目的正確觀念在於釐清「誰來執行」與「何時執行」。根據法規,執行刊登公報的主體是原招標機關,而非報請主管機關代為執行,因此選項 (B) 是常見的陷阱。此外,行政程序的設計是為了兼顧公平與效率,只要異議期滿未受挑戰,處分即告確定,不需要無止盡地等待所有司法救濟(如行政訴訟)窮盡才執行,這也是選項 (C) 錯誤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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