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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5 題
機關發現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應將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如廠商未提出異議,機關應即執行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事宜
- B 如廠商未提出異議,機關應通知主管機關執行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事宜
- C 如廠商提出異議、申訴及行政訴訟,機關應俟行政法院判決確定再行刊登公報
- D 機關可不通知廠商,直接執行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事宜
思路引導 VIP
若某項行政法律規定,在處分生效前必須先給予當事人反駁的機會(例如異議或申訴),那麼當這段「法定反應期間」過後,而當事人完全沒有表達反對意見時,從行政效率與法治秩序的角度來看,原本發出通知的機關接下來應該採取什麼行動,才能最直接地落實該項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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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對於「不良廠商停權程序」的熟悉度,屬於中等難度的實務題,能精準作答代表你的法規觀念很扎實。
停權通知與刊登公報程序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規定,當機關發現廠商有法定違法事由時,應通知其事實、理由及停權期間,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依第 $102$ 條規定,廠商若不服,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 $20$ 日內提出異議。一旦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或後續申訴結果指明機關並未違法,機關就「應即」將該廠商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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