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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7 題
17. 下列何者非屬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所規定,得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情形?
- A 重整程序中之廠商
- B 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 C 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
- D 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情節重大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政府採購公報的「黑名單」制度,其核心目的是為了『懲罰具備惡意的失信行為』,還是為了『記錄廠商的所有財務變動』?在法規列舉的各項停權事由中,哪一種特質是決定一家廠商應被排除在採購市場之外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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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處分的構成要件與法律本質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的核心要旨!你能正確選出 (A) 重整程序中的廠商,代表你對「處罰性停權」與「廠商經營狀態」的區別已有清晰的認知。這一題的設計非常細膩,測試的是考生能否辨別哪些行為屬於法律欲制裁的「誠信瑕疵」,哪些僅是法律上的「經營救濟狀態」。 第 101 條的設置初衷,是為了將不誠實或履約能力有嚴重問題的廠商排除在政府採購市場之外。選項 (B)、(C)、(D) 分別涉及惡意不訂約、冒名投標的詐欺行為以及重大的售後違約,這些行為皆具備主觀惡意或對公共利益產生直接損害,因此屬於法律明文規範的「黑名單」事由。相較之下,「重整」是《公司法》中為了讓具體有更生價值的企業得以存續的保護程序,並非違約或失信行為,故不列入停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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