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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4 題
關於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將廠商停權並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廠商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 B 廠商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之罪,經起訴後符合停權事由
- C 機關照價決標予廠商後,廠商事後以報價錯誤為由拒不簽約,不符合停權事由
- D 機關欲將廠商停權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時,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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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機關準備對廠商做出「禁止投標」這種影響生存權的重大處分時,為了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並避免行政裁量權被濫用,你認為法律會允許單一公務員決定,還是會要求一個具備集體決策性質的內部組織來進行事前審議?這個組織通常會如何命名以體現其審查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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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D)。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機關為第一項通知前,應給予廠商口頭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機關並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認定廠商是否該當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故選項(D)之敘述正確。關於選項(B),依同法第101條規定,廠商須「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始符合停權事由,僅經起訴尚不符合要件。關於選項(C),機關照價決標後廠商以報價錯誤為由拒不簽約,該當同條所定「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之情形,因此符合停權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