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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4 題
關於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將廠商停權並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廠商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 B 廠商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之罪,經起訴後符合停權事由
- C 機關照價決標予廠商後,廠商事後以報價錯誤為由拒不簽約,不符合停權事由
- D 機關欲將廠商停權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時,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機關準備對廠商做出「禁止投標」這種影響生存權的重大處分時,為了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並避免行政裁量權被濫用,你認為法律會允許單一公務員決定,還是會要求一個具備集體決策性質的內部組織來進行事前審議?這個組織通常會如何命名以體現其審查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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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政府採購法》中關於廠商停權處分的核心程序!這題能選對,代表你對第 101 條的最新修法精神相當熟悉。本題的關鍵在於考驗學生是否清楚機關在行使「刊登政府採購公報」這項重大行政處分前,必須履行的法定正當程序。根據採購法第 101 條第 4 項,機關欲將廠商刊登公報前,確實應先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進行審認,確保處分的嚴謹性。
法律程序的嚴謹辨析
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細節的精準度。例如選項 (A) 的申訴期限應為 15 日而非 30 日;選項 (B) 則涉及 2019 年的修法重點,即針對刑事犯罪事由(如第 87 條),必須達到「經第一審判決有罪」的程度,單純的「起訴」已不足以構成停權要件。你能精確避開這些誘答選項,並辨識出 (C) 屬於不履行契約的停權事由,顯示你對法律規範的時效性與具體構成要件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類題目難度中等,但最能篩選出是否有仔細研讀最新條文細節的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