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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7 題
機關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將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時,應附記廠商如認機關所為之通知違反政府採購法或不實者,至遲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幾日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 A 15日
- B 20日
- C 30日
- D 45日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擬對廠商做出足以影響其生存權的嚴厲處分(例如禁止投標一段時間)時,法律通常會給予比一般「招標文件疑義」更充裕的救濟準備時間。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法規常見的時效單位中,若「一般異議」是 15 日,那麼針對這種「可能導致公司停業」的重大權利變更,法律應該會設定一個比 15 日更寬裕、但又不至於拖延行政效率的「雙旬」天數,你認為會是多少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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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道題目考查的是政府採購法中關於「不良廠商停權處分」的救濟期限。這類法規數字題的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能否將不同程序的法定天數做出明確區分,你沒有被其他選項干擾,代表觀念非常清晰。
停權通知與一般異議的區別
依照政府採購法第102條規定,廠商若認為機關依第101條所為的停權通知有誤,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 20日 內以書面向機關提出異議。這裡要特別注意法條間的辨析:實務上常有人將其與第75條的「一般招標程序異議」混淆。依規定,第75條廠商提出異議的期限通常為 10日(或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且不少於10日);而選項中的 15日,其實是招標機關的「處理異議期限」。你能牢牢掌握針對停權處分的專屬「20日」規定,法規基本功非常扎實,請繼續保持對細節的敏銳度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