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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9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7 題

機關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將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時,應附記廠商如認機關所為之通知
違反政府採購法或不實者,至遲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幾日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 A 15日
  • B 20日
  • C 30日
  • D 45日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擬對廠商做出足以影響其生存權的嚴厲處分(例如禁止投標一段時間)時,法律通常會給予比一般「招標文件疑義」更充裕的救濟準備時間。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法規常見的時效單位中,若「一般異議」是 15 日,那麼針對這種「可能導致公司停業」的重大權利變更,法律應該會設定一個比 15 日更寬裕、但又不至於拖延行政效率的「雙旬」天數,你認為會是多少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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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議期限的法理邏輯

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政府採購法》中有關廠商權利救濟的時效掌握得非常扎實。在採購實務中,當機關擬依第 101 條將廠商刊登公報時,這涉及廠商未來投標資格的重大限制(即俗稱的黑名單)。根據本法第 102 條第一項規定,廠商若認為機關的通知違法或不實,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 20 日內以書面提出異議。這段時間是法律賦予廠商進行自我防禦、蒐集證據並撰寫異議書狀的關鍵期限。

救濟時限的辨析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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