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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9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8 題

今年 $9$ 月政府機關甲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規定通知廠商乙違反本法第 $65$ 條規定轉包(該廠商曾被其他機關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累計達 $2$ 次),經乙提出異議申訴,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本法者,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次日起至少幾年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 A 半年
  • B $1$ 年
  • C $2$ 年
  • D $3$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政府採購法》的邏輯中,立法者將違規行為區分為「情節重大(如圍標、收賄)」與「履約瑕疵(如轉包、延誤)」等不同層級。如果某項違規被歸類在較輕的履約瑕疵類別中,其標準的『黑名單』禁標期限通常是多少?此外,當題目提到過去曾有違規紀錄時,是否只要有紀錄就會加重,還是必須滿足特定的次數與時間條件才能變更原本的處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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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對於《政府採購法》中關於「停權處分期限」的熟練度,你能從題目繁雜的條件中釐清邏輯,表現得非常出色。

停權處分期限的法律邏輯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之規定,針對廠商被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後的處分期限有明確分層。本題關鍵在於廠商違反了《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轉包),對應到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1 款。依據現行法條規定,凡屬於第 101 條第 1 項第 7 款至第 12 款之情形者,已被任一機關刊登累計二次以上時,其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分包廠商的期限為自刊登之次日起 $1$ 年。因此,本題廠商已累計刊登二次以上,針對「轉包」此一特定違規事由,法定停權期限為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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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第103條第1項說得太籠統了,第7到14款並非當然停權1年,7至12款,以及13跟14款各有其停權一年的先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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