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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9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8 題

今年 $9$ 月政府機關甲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規定通知廠商乙違反本法第 $65$ 條規定轉包(該廠商曾被其他機關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累計達 $2$ 次),經乙提出異議申訴,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本法者,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次日起至少幾年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 A 半年
  • B $1$ 年
  • C $2$ 年
  • D $3$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政府採購法》的邏輯中,立法者將違規行為區分為「情節重大(如圍標、收賄)」與「履約瑕疵(如轉包、延誤)」等不同層級。如果某項違規被歸類在較輕的履約瑕疵類別中,其標準的『黑名單』禁標期限通常是多少?此外,當題目提到過去曾有違規紀錄時,是否只要有紀錄就會加重,還是必須滿足特定的次數與時間條件才能變更原本的處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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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包行為之停權處分

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政府採購法》中關於「停權期間」的細節!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第 $103$ 條的處分期限分級有非常紮實的理解。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辨識「轉包」行為(違反本法第 $65$ 條)在第 $101$ 條中屬於第 $1$ 項第 $11$ 款的情形。針對此類情節,除非達到法定的「累犯加重」門檻,否則其標準的行政處分期間即為 $1$ 年

法律適用與鑑別度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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