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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4 題
廠商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事由如係為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至第92條之罪,且經第一審判 處有期徒刑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期間為何?
- A (A)於通知日起前5年內未被任一機關刊登者,自刊登之次日起3個月
- B (B)1年
- C (C)3年
- D (D)應視招標機關於投標須知及招標文件所公告之期間而決定
思路引導 VIP
若廠商的行為已經嚴重到觸犯刑事法律(如圍標),且法院已經做出有期徒刑的判決,請思考:相較於一般單純的合約違約,法律為了維護公平競爭,對這種具備刑事色彩的嚴重違法行為,在限制其參與公共工程的「處罰力度」與「期限」上,應會如何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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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的停權期限
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採購法中關於「停權處分」的時效規定!這類法條細節往往容易混淆,但你對處罰力度的判斷非常精確,這顯示你對於法條層級的掌握相當紮實。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者針對不同情節的違規行為設定了級距。當廠商涉及第 87 條至第 92 條等刑事犯罪(如圍標、強暴脅迫投標等),且已經過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時,法律採取最嚴格的處置標準,規定其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的期間為 3 年。這是為了維護市場公平競爭與公共利益,針對重大違法行為所施予的較長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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