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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8 題
今年9月政府機關甲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通知廠商乙違反本法第65條規定轉包(該廠商曾被其他機關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累計達2次),經乙提出異議申訴,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本法者,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次日起至少幾年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 A 半年
- B 1年
- C 2年
- D 3年
思路引導 VIP
在政府採購法中,不同的違規行為對採購秩序的破壞程度不一。請試著思考:相較於「行賄」或「偽造文件」這類涉及刑事犯罪的嚴重誠信問題,本題提到的「轉包行為」在法規範的評價中,屬於哪種層級的違失?這種層級的區分,又是如何反映在處罰期間的長短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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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政府採購公報刊登次數與停權期間之計算標準。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法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針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二款情形者,停權期間係依據廠商過去被刊登的次數進行累計分級:於通知日起前五年內未被任一機關刊登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個月;已被任一機關刊登一次者,自刊登之次日起六個月;而已被任一機關刊登累計二次以上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本題中明確指出廠商乙曾被其他機關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累計達2次,符合法條中「已被任一機關刊登累計二次以上者」之要件,因此其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的期間,依法即為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故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B。
採購法停權期限
💡 廠商因違規被刊登公報,依違法條款情節輕重決定停權長度。
| 比較維度 | 停權 3 年 (情節重大) | VS | 停權 1 年 (一般情節) |
|---|---|---|---|
| 法律依據 | 第101條第1-6、15款 | — | 第101條第7-14款 |
| 代表案例 | 圍標、賄賂、借牌 | — | 違法轉包、延誤履約 |
| 加重規定 | 本身即為最高年限 | — | 3年內再犯者改停3年 |
💬違法轉包屬於第11款,依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停權期限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