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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9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8 題

今年9月政府機關甲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通知廠商乙違反本法第65條規定轉包(該廠商
曾被其他機關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累計達2次),經乙提出異議申訴,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本法
者,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次日起至少幾年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 A 半年
  • B 1年
  • C 2年
  • D 3年

思路引導 VIP

在政府採購法中,不同的違規行為對採購秩序的破壞程度不一。請試著思考:相較於「行賄」或「偽造文件」這類涉及刑事犯罪的嚴重誠信問題,本題提到的「轉包行為」在法規範的評價中,屬於哪種層級的違失?這種層級的區分,又是如何反映在處罰期間的長短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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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掌握了《政府採購法》中關於「停權處分」的關鍵法條。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法規對於不同違失行為嚴重程度的裁量,你能從紛雜的背景敘述中準確選出 1 年 的期限,顯示你對法條的記憶與理解相當紮實。

停權期間的法律定性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的規定,機關將廠商刊登公報後,會依違規情節區分不同的禁標期限。針對違反第 65 條「轉包」規定的廠商,法律將其歸類於契約履行的重大違失,其停權處分期間為自刊登公報次日起 1 年。相較於涉及收賄、圍標等嚴重誠信問題(處分 3 年),轉包行為的處分力度雖稍輕,但仍是採購實務中相當嚴厲的行政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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