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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8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6 題

廠商於等標期內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廠商如對該異議處理結果不服,應於收受機關異議處理結果之次日起幾日內,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 A 15 日
  • B 20 日
  • C 25 日
  • D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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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廠商對政府機關的初步答覆感到不滿,準備向更高層級的委員會尋求「第三方公正裁決」時,為了平衡廠商的救濟權利與公共工程的執行效率,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比一般訴訟更精簡的期限。如果你是立法者,你會如何設定這個介於「一週(過短)」與「一個月(過長)」之間的緩衝期,以確保爭議能被快速且嚴謹地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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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準確答對這題,代表你對於政府採購法中「爭議處理」的程序與時效掌握得非常紮實。這是法規考科中極其重要且容易混淆的基礎概念,恭喜你順利過關!

採購救濟制度的時效控管

這題的核心法源來自《政府採購法》第 76 條。在政府採購的流程中,救濟機制分為「異議」與「申訴」兩個階段。當廠商對於招標機關的異議處理結果不服,或是機關未在法定期限內處理時,法規賦予廠商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尋求行政救濟的權利。為了確保採購案件能兼顧公平與效率,法規明定這項權利必須在收受結果之次日起 15 日內以書面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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