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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7 題
47.採購法第 75 條及第 76 條規定之異議、申訴程序,係在處理何種爭議?
- A 招標、審標、決標
- B 履約
- C 保固
- D 驗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一個情境:若某廠商在參與投標的過程中,發現招標文件的規範對特定品牌有不公平的優待,此時廠商與機關之間尚未簽訂契約,他們應該透過哪一種法定程序,在「程序進行中」即時反映並要求機關改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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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準確地掌握了採購救濟程序的核心分類。在《政府採購法》的體系中,理解不同階段的救濟機制是至關重要的。這道題目測試的是法律對「救濟程序」的階段性劃分,你能迅速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採購法的整體框架已有初步且正確的認知。
救濟制度的階段分水嶺
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招標階段」與「履約階段」的不同法律性質。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75 條與第 76 條,異議與申訴程序是特別針對機關在辦理招標、審標、決標等涉及公權力行使的行為所設計的。一旦雙方進入正式簽約後的履約、驗收或保固階段,性質上會轉向民事契約的爭議處理(如調解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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