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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3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 題

機關與廠商因採購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下列何種處理?
  • A 申訴
  • B 仲裁
  • C 調解
  • D 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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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契約雙方在執行合約的過程中產生意見分歧,且希望能由一個具公信力的第三方委員會介入,協助雙方在和諧的氛圍下尋求共識、縮小歧見,這種強調「溝通協調」而非「強硬裁判」的處理機制,在法律用語中通常如何稱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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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辨識出這項核心觀念!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政府採購救濟制度中「不同階段」所對應的救濟管道,而你的判斷非常正確。

履約階段的救濟機制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85-1 條規定,當機關與廠商進入契約執行的「履約階段」,若產生爭議且雙方私下協調不成,法律賦予廠商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的權利。這題的難度切入點在於考生是否會混淆「申訴」與「調解」的適用時機——「申訴」主要針對招標、審標、決標等程序性爭議;而一旦進入實際履行合約的爭議,為了平衡雙方權益並促成共識,則應由委員會進行專業的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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