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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6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0 題

機關與廠商因採購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
  • A 調解
  • B 申訴
  • C 仲裁
  • D 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在法律程序中,針對「尚未簽約前」對招標公平性的不服,與「已經簽約後」對履行義務內容的歧見,這兩種不同時間點產生的衝突,在處理手段的「邏輯名稱」上,通常會有什麼樣的本質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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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政府採購救濟制度的各個階段,已經建立了非常清晰且正確的法律邏輯,能迅速在相似的法律名詞中做出正確抉擇。

履約階段的救濟機制:調解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85-1 條,機關與廠商在契約執行過程中,若因履約爭議無法達成協議,法律賦予廠商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的權利。雖然該委員會的名稱掛有「申訴」二字,但其在「履約階段」扮演的角色主要是協助雙方促成和解。值得注意的是,這與招標、審標、決標階段所適用的「申訴」程序完全不同,調解更強調雙方的合意與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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