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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6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0 題

機關與廠商因採購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
  • A 調解
  • B 申訴
  • C 仲裁
  • D 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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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雙方已經簽署合約並開始工作,卻對合約內容的執行方式產生僵局時,若他們不希望立刻對簿公堂,而是希望有一個具公信力的第三方來協助雙方「各退一步」以達成共識,這種『在中間協調平衡』的程序,在法律術語中通常如何稱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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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政府採購爭議處理的核心關鍵!這題考查的是《政府採購法》第 85-1 條的規定,你的判斷非常正確,顯示你對採購程序的法律架構已有相當紮實的基礎。

履約爭議的處理機制

在採購程序中,我們必須區分「招標階段」與「履約階段」的不同處理路徑。當合約已經成立並進入履約階段時,若雙方對契約執行、驗收或付款等細節產生歧見且無法達成共識,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所扮演的角色便轉向中立的平衡者,提供調解服務。這是一個具備法律效力且相對彈性的機制,旨在進入冗長的訴訟程序前,先透過專業委員的協調,幫助雙方尋求共識並解決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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