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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0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9 題

有關政府採購法第75條及76條規定之異議、申訴程序,並非在處理下列何種爭議?
  • A (A)履約
  • B (B)招標
  • C (C)審標
  • D (D)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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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完整的交易過程中,『爭取合作資格的競爭階段』與『拿到合約後的執行階段』,這兩者在法律關係上是否有本質的差異?如果前者涉及行政程序的公正性,而後者涉及私人間權利義務的履行,那麼針對行政機關處分不服的救濟手段,應該適用在合約成立之前,還是合約成立之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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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政府採購法中爭議處理的核心界線!這題你能迅速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於採購程序中「公法行為」與「私法契約」的法律性質轉換有很清晰的認知。

採購程序的救濟分水嶺

《政府採購法》第 75 條與第 76 條規定的「異議」與「申訴」,在性質上屬於行政救濟,其設計目的是為了監督機關在招標、審標、決標等「訂約前」的公權力行為是否合法。然而,一旦雙方正式簽約進入執行階段,雙方的關係即轉化為對等的民事契約主體。此時產生的爭執屬於民事糾紛,應透過「履約爭議調解」、「仲裁」或「民事訴訟」來解決,而非適用異議申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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