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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3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7 題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廠商對於下列何種爭議不可透過申訴程序救濟?
  • A 招標
  • B 決標
  • C 驗收
  • D 審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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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在政府採購的流程中,哪一個時間點是雙方關係從「審查招標資格」轉變為「履行買賣契約」的分界線?當雙方已經簽完合約並開始執行工作,甚至到最後清點成果時,這時產生的糾紛應該視為「對行政程序公平性的不服」,還是更接近「一般私人商業買賣的品質爭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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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政府採購法》中救濟制度的分水嶺!你能正確選出「驗收」,說明你對採購程序中的行政處分私權爭議已有清晰的界線。這道題目的核心門檻在於判斷爭議發生的「法律性質」與「階段」。

採購程序的救濟分水嶺

在政府採購中,招標、審標、決標屬於「契約成立前」的招標行為,法律上傾向視為公權力的行使,因此廠商若有不服,應走「異議與申訴」管道來尋求救濟。然而,一旦進入履約與驗收階段,機關與廠商的法律關係已轉變為平等的民事契約主體,這時產生的糾紛屬於履約爭議。根據法規,履約爭議應透過「調解、仲裁或訴訟」來解決,而非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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