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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9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2 題

有關採購申訴要件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採購申訴得僅就書面審議之
  • B 申訴經撤回後,不得再行提出同一之申訴
  • C 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其申訴之提出亦受公告金額以上之限制
  • D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審議,得先向廠商收取審議費等必要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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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天政府決定沒收某家小廠商的一筆錢(例如押標金),但這個案子的總金額很小,你認為法律是應該因為案子規模小而拒絕讓廠商申訴,還是應該優先保障廠商財產不被非法扣留的權利?這種救濟權利是否應該受到案件金額大小的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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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標金爭議的申訴門檻

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錯誤選項!這題的關鍵在於辨析採購申訴的適用範圍。雖然一般的招標、審標或決標爭議,通常設有「公告金額以上」的門檻,但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76 條第 2 項規定,針對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的爭議,法律為了強化對廠商財產權的保障,特別明定其申訴之提出「不受公告金額以上之限制」。

法律程序與費用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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